师德建设

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师德建设 > 政策制度 > 正文

中北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15作者:刘维佳点击:

党教师〔2026〕2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根据《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2025〕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教党〔2021〕79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准则,师德考核贯穿于日常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规范开展考核;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教职工(统称教师)。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各单位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标准以教育部印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中北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党教师〔2020〕4号)中师德失范行为清单为主要依据。凡年度内出现违反教师法、教师师德承诺书及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中有关禁令的教师,无论情节轻重,均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师德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考核程序为教师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学校审定、档案管理。

(一)教师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个人事项报告自己一学年来在师德方面的现实表现。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结合日常表现、纪检监督、巡视审计、学术委员会等多方反馈意见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给出被考核人员等次建议。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定。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

(六)档案管理。各单位要在考核意见全部闭环落实、教师本人签字确认后,规范做好师德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的使用。师德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

师德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取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出国深造、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研究生导师聘任等方面的资格,执行期不少于24个月;执行期内按规定参加师德考核、建立档案,但不评定等次。

第七条 对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外出学习、挂职和借调等情形的教师,外出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期间由对方单位出具思想政治表现材料,由所在单位综合考察认定师德考核等次。新进教师须参加师德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本年度退休教师不参加年度师德考核。

第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师德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当年师德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要将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纳入重点关注教师信息库,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加强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原《中北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党教师〔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