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坚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四条 业务素质精湛。导师必须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执着的学术追求,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关注社会科技需求,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素质,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厚植仁爱之心。爱是教育的灵魂,导师要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播爱,通过真情、真心、真诚贴近学生,将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育人工作中,用欣赏增强学生的信心,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努力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成功的喜悦。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研究生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其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支持学生参加党团活动。
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压力、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与学生谈心谈话2次,记录好谈话时间和提纲;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具备基本的心理问题发现能力,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科研、学习、生活习惯,并尽力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与帮助;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因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潜心研究与关注社会相统一,为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或参加创新实践科技赛事提供时间、方法、等方面的条件支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在学有余力时担任学生干部,应聘“三助一辅”岗位,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导师要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安全教育和提醒。负责落实开学学生返校报到注册情况,对办理请假、休学、实习、交流、实验、校外住宿的学生进行跟踪,随时掌握其安全动态。如遇学生发生意外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需要假期留宿的学生,导师要负起监管责任,关注假期学生宿舍生活。
主动了解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要求,认真对待研究生的各类推优考评申请推荐工作,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客观的评价,慎重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不得违背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个性化定制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严格把关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鼓励学生参与课题研究,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情况,强化学术指导,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经费支持和有利条件,依据学生科研工作情况发放相应的助研津贴。
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思维。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学院、学科安排和检查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支持学生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学生实践期间及时与合作导师沟通,以保证专业实践质量;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讲授、考核等管理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
具备学术道德修养,用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去影响和感染学生,并强化学生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亲自审核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教育学生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
第八条 配合学校招生就业工作。
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及时掌握所指导本科生报考意向,加大学校宣传力度。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宁缺勿滥的主导意识,努力提升研究生生源质量。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九条 参与学科学位工作。
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形成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积极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新的研究方向,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提高自身的育人水平。
第十条 因出国(境)、身体原因等不能正常或完全履行导师职责超过半年且未变更导师(导师变更按学校相关制度办理),应落实其他导师(需在学生所属学院备案)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以确保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得到有效指导和适时教育管理。
第四章 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建立导师立德树人、学术条件和培养质量相结合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
第十二条 建立沟通机制。研究生院开通书记、院长信箱和电话,接受研究生、家长、导师、研究生管理部门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意见反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的单位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组织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网评,网评为不合格且有具体线索的导师,由研究生院会同所在学院对其进行约谈核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导师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暂停导师招生资格;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邪教。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四)不客观填写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侵害到学生利益。
(五)经常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六)突破道德底线,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合理的相关费用或克扣研究生相关资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 导师本人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
(九) 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尽责,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培养质量问题或引发社会舆论事件的。
第十五条 导师有违反立德树人职责要求的其它行为,情节不严重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视情况予以提醒教育、通报批评、限招处理;导师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