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教师〔20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已,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三条 违反“坚定政治方向”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课堂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政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违规使用各类新媒体,包括网站、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各类公众号、手机报、网络电视等。
(四)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五)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四条 违反“自觉爱国守法”清单
(一)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三)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煽动闹事,侮辱、诽谤、陷害、恐吓、压制他人,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第五条 违反“传播优秀文化”清单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与境外宗教势力(人员)勾连,宣传或者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三)散布、宣传、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言行和活动。
(四)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第六条 违反“潜心教书育人”清单
(一)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学校师生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在教育教学与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第七条 违反“关心爱护学生”清单
(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二)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 违反“坚持言行雅正”清单
(一)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二)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三)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
(五)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参与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或引发冲突的行为。
(六)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各种因素歧视学生。
第九条 违反“遵守学术规范”清单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学位、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伪造学历、学位,虚假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
第十条 违反“秉持公平诚信”清单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违反评卷、考评、评审等管理纪律,影响公平、公正。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一条 违反“坚守廉洁自律”清单
(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三)在招聘、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违反“积极奉献社会”清单
(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学校声誉的言行,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学校管理规定、学术道德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为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学校各学院(校区)、各职能部门为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取证单位,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管理处等部门为复核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检查单位。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对媒体反映、社会组织等披露或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的涉及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党委教师工作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直接决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出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后,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举报内容和工作职责,授权相关单位组建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中,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相关内容。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工作小组将取证事实和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处联合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依法维护教师的正当权利。
(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牵头承担复核工作。属于教学范围的,由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或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复核;属于学术范围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属于学生工作范围的,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党委复核;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由党委宣传部复核;属于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复核;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
(四)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由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处理建议。最后统一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学校。
(五)视行为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
(六)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十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查实,在年度师德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问责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校区)、各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成效列为基层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校区)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落实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疏于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坚持开展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及所在单位,均要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整改举措落实有效。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受行政处分期满后,需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其现实表现提出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提出延期或解除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