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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05作者:点击:

党教师〔2020〕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师德考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师德为先的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准则,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师德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的结合运用,充分发挥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师德考核标准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北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师德失范行为清单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的师德考核工作在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师德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考核、评估、奖惩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六条 各单位师德建设小组,在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师德考核等各项事宜。师德建设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由各单位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为教师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学校批准。

(一)教师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个人事项报告自己一学年来在师德方面的现实表现。

(二)综合评议。各单位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单位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

(三)结果反馈。由各单位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单位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理由和讲明材料。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校批准。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教师本人签字确认意见。

第八条 教师师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师德承诺书和师德考核记录,每学年填报一次。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和师德承诺书由教师本人填写。师德考核记录中:学年度个人师德总结、学年度个人事项报告、学年度师德方面所获奖励由教师本人填写,所在单位考核;师德考核等次建议各单位出,师德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审定。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师德优秀着重从思想政治素质、传播优秀文化、自觉爱国守法、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遵守学术规范等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考量。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为优秀者,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作为校年度考核优秀、校级以上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和推荐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以及研究生导师聘任等工作的入门条件。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5年内禁止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师德表现。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重要意义。实行教师师德承诺,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迫切要求,是落实教师管理严管厚爱、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举措,对培养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意义重大。

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聘用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也签订承诺书并建立师德档案。从2020年起,山西省教育系统组织开展的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均需提交师德档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师德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师德档案建立工作,确保应建必建、不漏一人。党委教师工作部每学年对全校各单位教师师德档案建档、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对拒绝填报或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内容的教师,报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取消其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等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本人及所在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师,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其他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